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但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宣告判决之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而且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将调查到的情况随案卷移动法院。
2、应当准确把握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分为依职权采取和依申请采取两种方式。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是“在必要的时候”。这里的“必要时”只要是指发现被告人或者家属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挥霍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应当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类、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应当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匿、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5、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于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审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有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可以的。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进行诉讼保全。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方式。二是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他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财产。三是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应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不得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四是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存,在不宜长期保存的情况下,可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