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男,38岁,公安干警。
贾某下乡检查工作,村干部设款招待,并殷勤劝酒,贾某喝白酒0.5千克和许多葡萄酒(贾某平时饮酒量为白酒0.2千克)。席间,贾某突然拔出腰间手枪对空射击,然后向在座的人开枪,击毙村干部1人,其他村干部纷纷逃走。贾某行凶后,倒在地上昏睡,当晚被拘留。归案后,贾某称其对杀人过程和情节无法回忆,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系病理性酗酒。
问题:贾某对他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分析:贾某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薪给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行为人已失去了正常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贾某酒后开枪杀人,属于病理性酗酒的情况下发生的。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病理性酗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因此,贾某对其行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