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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已经受理了 申请执行的( )
方林法执字第 号执行案件。并按执行程序向你下达了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方林法执字第 号执行通知书及告诫通知书,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特向你发出财产申报通知:
限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局如实申报你单位、你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状况(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储蓄、存款、工资收入、股权、股息、红利和其他个人及家庭成员应得收益),如不服或申报不实,隐报、瞒报,一经查实,本院执行局将按照《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财产状况申报表一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