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每日142.33元
发布时间:2012-04-23 15:30:49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孙才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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