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源和等人跨国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3-08-27 13:39:16


    【案情】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煊,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煊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煊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地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地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煊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 768克。温源和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地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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