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7 13:41:42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开庭审判。

    自诉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自诉案件的审理也家哟哟一些异于公诉案件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要注意如下问题:

    1.区分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理。对于受理的自诉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自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地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实施了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对上述案件可以并案审理,即将自诉案件并入公诉案件一并审理。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6.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7.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8.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于参照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也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执行,原则上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而且,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参照公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要尽量提前审结,原则上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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