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在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紧急避险应仅限于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不包括给自己造成损害,因为在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情况下,避险人(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加害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一般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被害人为摆脱其面临的极大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某种避险措施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也应属于紧急避险。如某甲因违规适用电器引发某乙等人居住的某幢楼房发生火灾,某乙居住在二楼,其所在的单元的楼梯被大伙和浓烟封锁,致使某乙无法从楼梯逃生。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因火灾而给自身带来损害,某乙从窗户跳下逃生,导致身体多处严重跌伤,受害人在此进退之际采取的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也会更有利于对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尤其是在因自然原因引发危险时,避险人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避险人的这种损害自身较小的权益而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更大的权益的行为有益于全社会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法律对此应当加以鼓励和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避险人有权依据紧急避险知道从受益人处获得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