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不能主动撤诉

  发布时间:2013-09-03 13:52:16


    2013年8月1日,孙某向法院起诉称其是山下林场水稻种植户,被告李某系陈家亮子经营所个体工商户,6月份因孙某种植水稻地进入除草期,孙某从李某处购买了除草农药18瓶扫乐特,同时还在李某处购买了除草农药二氯喹啉酸72袋,以上农药均是李某推荐给原告使用的,因当时原告不懂农药用量,李某当场还对孙某进行了农药搭配比说明进行农药配比操作。2013年7月中旬,孙某发现喷洒4垧地里种植的水稻,大部分稻苗出现发黄、不长,其中部分稻苗已经死亡,孙某当时到李某家中购买了解药苗毕壮两瓶,经喷洒后,大部分水稻症状出现缓解,但仍有22亩水稻因农药用药过量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3万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承认原告是在其处购买的农药,但否认对农药配比进行了说明和操作,认为其卖出的农药都是从正规厂家购买的进口药,都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认为造成原告稻苗死亡的原因有多种,如喷药时温度的高低、是否重复喷药等都有可能影响稻苗的生长发育。最终原告因举证不能,当庭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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