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发布时间:2013-09-03 14:03:35


    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项目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的抚养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并无争议。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抚养人,此法定被抚养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侵权责任法》采“劳动能力丧失说”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就是直接受害人的固有权利;被抚养人基于法定扶养义务关系享有反射性利益,从而对该项反射性利益损害享有附从的间接的顺海赔偿请求权,其请求权不具有独立性。肯定说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请求权应当由直接受害人独立行使;即使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被抚养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显然,这将使被抚养人陷于不利。即使不开了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潜在的道德风险因素,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立法规定来看,被抚养人也在实体上获得了分配正义——基于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义务发生的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诉讼法上,被抚养人也当然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由于我国既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又赔偿残疾赔偿金,两者互相独立并无重合。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肯定说,认为被抚养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在此次《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曾在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显然,本条款仍未承认被抚养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是,因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抚养费生活费,如果侵权人已经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则被抚养人只能请求析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这其实是一种折中的做法,防止了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道德风险。虽然《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时,因为体例的关系取消了这一款规定,但其立法精神还在。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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