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到庭 法院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13-09-04 14:34:59


    2013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刘某在原告顾某的按摩处内(顾某系盲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面部外伤,在方正林业局职工医院右眼眉开放伤缝合术后,住院治疗了19天,被告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本案在开庭前向其送达传票,刘某已外出打工,通电话联系刘某及其妻子,经多次劝说刘某委托其妻子签收了开庭传票。事后法官也曾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开庭,一定到庭把事情讲清楚。被告在审理时未到庭,本案按时开庭,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根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殴打原告造成伤害应赔偿,被告在审理时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权的放弃本案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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