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男,24周岁,某市建筑工人。
某日上午,高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心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4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高某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写到:
(1)死者康某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
(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高某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高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
(1) 高某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尸检报告证明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造成死亡的结果。因果关系的有无,可使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
(2)高某某主观上时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人死亡,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