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园教师。
某日上午10时,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路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陆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了呼吸。
邹某、陆某和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
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陆某和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幼儿李某掉入粪池出现生命危险时,负有救助义务不予以救助而导致李某被淹死亡的人,应当对本案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对李某负有救助义务的是邹某,因其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带领幼儿外出游玩,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在幼儿发生危险时,她不肯救助,就是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陆某、范某均不具有救助李某的法定义务,不能构成犯罪。其中,范某见义勇为,还应受到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