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10-16 08:59:36


    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经研究,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外,我国刑事诉讼不存在缺席判决制度。《纪要》的上述精神是合理的,《解释》吸收了上述规定。因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如同案犯在逃,其刑事责任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其进行缺席审判;如日后逃跑的同案犯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对其提起另行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已从其他先归案的共同犯罪人处获得了足额赔偿的,则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重复赔偿。

    此类案件中,各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这一问题较为复杂。有的共同致害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此外,有的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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