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对外贸易公司从加拿大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某对外贸易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某对外贸易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对外贸易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海关应如何处理?
《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海关自某对外贸易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将某对外贸易公司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并自某对外贸易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余的80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