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6: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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