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有些已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遵循如下的审理原则
1.案件当事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包括与经济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牵连),当难以明确排除刑事上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广义上的),即难以明确排除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影响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时,经济纠纷案件应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处理后再根据刑事部分的不同处理结果对经济纠纷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2.案件当事人明显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广义上的)而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刑、民案件可以分别审理;
3.案件当事人明显因同一法律事实(广义上的)而可认定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中上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