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11-05 14:42:18


    王某是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1年9月20日向蒋某借了5万元,当时与蒋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为一年,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支付给蒋某5000元的违约金。现在到期,因为生意一直亏损,王某没能按时还钱,因为暂时还不完那么多钱,因为催收无果,蒋某准备上法院起诉王某,但是王某认为当时约定的违约金是过高的,请问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王某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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