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误伤同伙案

  发布时间:2013-11-12 16:02:26


    某日晚8时许,李某,黄某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场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某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某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认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拉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某刺死。

    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着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某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不同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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