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着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恃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