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因扶起摔倒的老人引致的纠纷,常见诸于报端,甚至到了人人“谈扶色变”的程度。现实语境下面对摔倒的老人,扶还是不扶,并非网上调侃的“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那般轻巧,而是蕴含了众多考量因素:既关乎道德,也关乎法律;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即使是怯于搀扶一把,也不该以“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横加指责,“见摔不扶”、“临危不救助”折射的更多是法律在救助义务、风险分散与救济保障上的不足。
人的社会性及群体生活的有序化,决定了个体需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这其中就包含对他人的救助义务。综观国际立法,很多国家将见危不救入罪,并科以刑罚。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将科以刑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在他人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中且因年幼、衰老、疾病或者孤立无援而不能自救时,行为人故意不予救助,则可施以拘役、劳动改造和罚金。相较而言,我国目前只有在《刑法》中散见对救助义务的规定,临危救助大多只是在道德层面上探讨,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在。
而针对救助者在施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国外立法存在大量的责任豁免规定。美国多州有《好撒玛利亚人法》,也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是以立法手段赋予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权,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下,施救者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的,可适用该法中的责任豁免规则,依法撤销死者家属对施救者的法律起诉,免除其法律责任。德国法律也规定,若是因为善意救助造成伤害的,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这种分散、规避救助者法律风险的规定,为善意行为的抒发提供了充实的法律支撑,能够有效弥合“临危不救助”、“救人反遭索赔”所导致的社会道德与诚信秩序的缺口。
临危救助行为,我国多以见义勇为称之。国内多数省市也已颁行有关见义勇为的政府规章,但内容多为对其资格的申报确认、表彰奖励及住房、工作等权益的保护,较少涉及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救济保障问题。法谚有云:法律不该责备善良诸人的救助行为。在道德与法律的高度重合范围之内,司法应及时跟进,并尽可能释放较多司法善意,以促使社会善念的复归。
首先,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增设对危难或紧急情形下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强制性或倡导性规范,指引人们的交互行为,重塑社会的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可借鉴国外立法对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的架设,设置相应免责条款,合理分散救助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在具体个案中,公安机关应尽可能搜集和保全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在诉讼阶段,法院应综合衡量相关涉案因素,合理设定当事双方举证负担,严格遵循事实与法律依据,谨慎适用自由心证作出裁决。并可借以个案的司法释明作用,辩法析理、释疑解惑,强化救助者的法律自信,借法之力扶起“摔落的道德”,重塑司法的公信与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