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地下管线安全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发布时间:2013-12-13 16:00:16


    青岛“11•22”东黄输油泄漏爆炸事故该总结的教训很多很多。在笔者看来,必须将地下管线的监管纳入到法治轨道,切实重视地下管线的法治化管理,依法加强对地下管线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监管以及相应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

    地下管线是一个城市持续运行的“血管”系统,它涉及到供水、排污、雨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多个管网部门,地下管线的种类、权属管理复杂繁多,且各种类别的管线运行特点、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均不相同,实施统一综合的监管应成为推进地下管线有效监管的基本价值选择。然而,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地下管线的治理进程相对缓慢,没有统一的规划和强制性法律,对于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是各自规划、各自施工、各自维护管理,如此一来,看似分兵把关,但实际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和监管,各自规划、分头管理,往往导致地下管线重复规划、重复建设,相互推诿监管责任。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监管责任分配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厘清管道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后无人担责,往往使地下管线的“小隐患”演变成了“大灾难”。

    与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多元、“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同,法国在统一立法基础上进行监管机构整合,制定了一系列的统一法令,以实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增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实施更有效的政府监管活动。其他发达国家也通过颁布《城市建设法典》的统一立法模式方式对地下管线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与安全监管等相关事务实施统一管理。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建立了多层次、严密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了政府、监管部门和地下管辖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另外,他们还对地下管线管理生态化方面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或设立相应的政府监管机构来保障公共环境的安全与发展。通过相应的立法方式以此来强化对地下管线管理的综合化、法治化、精细化、社会化和生态化。

    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通过立法和统一协调规划,在厘清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基本内涵、政府职能及管理目标定位的前提下,以推动国家立法为基本途径,加强地下管线的有效监管的法治化进程,实施地下管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等,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管,从根本上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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