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委托他人投案

发布时间:2013-12-17 14:37:02


    霍某、孙某于某日晚,经过密谋,潜入某市一个体汽车修理部,盗窃了价值人民币3090元的靠垫、纱窗,并将赃物藏在孙某家。后霍、孙在销赃时冒用了霍在公安机关任职的哥哥的名字。在侦查中,公安机关询问了霍兄,霍兄即说服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此时霍因摩托车肇事腿被撞伤,于是委托其兄到公安机关报告其犯罪行为,使公安机关顺利地破获了这起盗窃案,并从孙某家中搜出剩下的全部赃物。

    问题:对霍某能否案自首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霍某犯罪后因骑摩托车肇事腿被撞伤,委托其兄到公安机关报告其犯罪行为,应视为霍某的投案行为。至于能否成立自首,还要看霍某有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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