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规定要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执行机关对其实行的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服从。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得行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在犯罪分子被管制期间,限制其行驶上述权利,有利于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以行驶自幼权利为借口,继续危害社会。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掌握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情况,更好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服刑人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再犯罪。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这项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了对服刑人的控制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