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中旬,李某先后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分别办理了长城信用卡、牡丹信用卡各一张。李某持长城信用卡在中国银行珠东分行、大连分行所属的数家办事机构,多次透支人民币11237.4元;持牡丹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流花储蓄所、大连储蓄所等处,多次透支人民币18400元。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对发卡行的多次补交欠款的通知置之不理。
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理由是:李某先后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本应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持有人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