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申请事项当事人应交纳费用?

发布时间:2014-01-03 13:3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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