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01-06 13:23:10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给李某家盖房屋5间,建房所需材料由房主李某购置。后王某先后雇佣12人用了110个工时(一个工时80元),历时十余天完工。房屋建成后,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款8800元,李某以王某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

    用。王某在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究竞是承揽合同呢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要想对该合同的性质作出了出准确的判断,就必须弄清这两种合同之间的

    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

    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

    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

    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

    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标的物毁损灭失以及风险承担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比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大得多,且二者在毁损灭失后得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标的物如果毁损灭失了,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应当视定作物原材料是由哪方提供的分担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

    果是由承包方来承担的。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

    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

    求其继续履行。

    10、结算方式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般承揽合同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可以这样说,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

    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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