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12-05-22 10:34:00


    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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