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报请许可或者通报手续。拘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拘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层报与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请许可。拘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由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请许可。拘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拘传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拘传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履行相关的报告手续;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拘传措施,并履行相关的报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