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适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