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受本单位车队指派,驾驶皇冠牌小轿车运送乘客。途经市人民中路时,适逢跃龙桥小学学生王华(男,7岁)在人行横道线内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蔡某某发现后,即驾车向右避让,由于车速过快(60公里/小时至65公里/小时),致使汽车右前角撞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花圃护栏上,汽车因受阻而侧滑转向,左后轮上方车身将王华撞出30米左右,致王华严重颅脑损伤。蔡某某肇事后,当即打电话报告了市交警大队,采取了保护现场的措施,听候处理,并将王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王华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问题: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说明理由。
分析:蔡某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是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而是因为某种原因先以电信的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蔡某某未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而是以电信的方式投案,之后又能主动投案,也视为自首,应依照处理自首犯的原则,对其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