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使逮捕的适用更为审慎、严格、规范。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逮捕分为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两类。应当逮捕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况之一的。所谓“有新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曾经故意犯罪”,并不是指故意犯罪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都应当逮捕,而应当区分案情。如再次所犯之罪为过失犯罪的,则不宜一律逮捕;再如再犯之罪情节较轻的,也不宜一律逮捕。
可以逮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等。虽没有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可以予以逮捕。二是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通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