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2-06-05 08:55:04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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