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意图收购一些便宜的金戒指转手赚钱。某日见邻居13岁的儿子张明到杨家玩,杨想起张家早年买过12只金戒指,就问张某:“你家里有无这个(手势示意为金戒指)?”张明说:“有。”杨即叫他去拿来换钱。张某背着父母分三次将12只金戒指从家里拿来,交给杨某。杨分三次将12只金戒指的价钱(戒指环上挂着的小牌子上注有原买进的价格,比现行市价低2100元)共300元付给张明。
问题:
杨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请用刑法理论予以分析。
分析:
杨某的行为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的实施可以分为直接实行犯(又称亲手犯、正犯)和间接实行犯(又称为非亲手犯、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动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如亲手杀人、亲手盗窃等。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主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情形,如利用精神病人的行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实行犯等同于直接实行犯,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直接视为是利用者、教唆者的行为,由利用者、教唆者负全部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儿童将自己家中的贵重物品盗出,等同于杨某自己实施盗窃。因此,杨某应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