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消费者周某到马某的个体皮鞋店买鞋。试穿几双,均感不合适就没有购买,马某对此不满,辱骂周某并打了一耳光。经派出所处理,马某被罚款100元,并赔偿周某50元,后周某又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马某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罚款1000元,有没有法律依据?
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