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发布时间:2014-05-06 14:17:49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第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 民事诉讼结案时间的确定: 1,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2,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4,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5,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6,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 7 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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